(2003•無錫)某商場為提高彩電銷售人員的積極性,制定了新的工資分配方案.方案規(guī)定:每位銷售人員的工資總額=基本工資+獎勵工資.每位銷售人員的月銷售定額為10000元,在銷售定額內(nèi),得基本工資200元;超過銷售定額,超過部分的銷售額按相應(yīng)比例作為獎勵工資,獎勵工資發(fā)放比例如表1所示.
(1)已知銷售員甲本月領(lǐng)到的工資總額為800元,則銷售員甲本月的銷售額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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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.
(2)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(yīng)盡的義務(wù),根據(jù)我國稅法規(guī)定,全月工資總額不超過800元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;超過800元的部分為“全月應(yīng)納稅所得額”.表2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,若銷售員乙本月共銷售A、B兩種型號的彩電21臺,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實際得到的工資為1275元,又知A型彩電的銷售價為每臺1000元,B型彩電的銷售價為每臺1500元,則銷售員乙本月銷售A型彩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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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