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析 走3.6千米的路的速度是原來的$\frac{3}{4}$,則所用時間是原來的$\frac{4}{3}$;晚了12分,說明原來走3.6千米用的時間是:12÷($\frac{4}{3}$-1)=36分=0.6(小時),那么原來的速度是每小時:3.6÷0.6=6(千米),又知李平騎車從家到縣城,原計劃用5小時30分,然后根據(jù)“路程=速度×時間”列式解答.
解答 解:5小時30分=5.5小時
走3.6千米的路的速度是原來的$\frac{3}{4}$,則所用時間是原來的$\frac{4}{3}$;
原來走3.6千米用的時間是:
12÷($\frac{4}{3}$-1)
=36分
=0.6(小時)
原來的速度是每小時:3.6÷0.6=6(千米)
李平家距縣城:5.5×6=33(千米)
答:李平家距縣城33千米.
點評 此題解答的關(guān)鍵是求出原來走3.6千米用的時間和速度;注意路程一定時,速度與時間成反比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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